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澄子湖公园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方案(征求意见稿)

高邮日报  2018-08-03 09:50

[摘要] 为了维护征收(拆迁)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,保证房屋征收(拆迁)工作的顺利进 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国务院《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《高邮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文件规 定,制定如下补偿方案

因高邮市澄子湖公园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 需要,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 属物实施征收(拆迁)。为了维护征收(拆迁)当事人 的合法权益,保证房屋征收(拆迁)工作的顺利进 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国务院《国 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《高邮市国有土地 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文件规 定,制定如下补偿方案:

一、房屋征收(拆迁)工作机构

1、房屋征收主体:高邮市人民政府

2、房屋征收(拆迁)工作部门:高邮市住房保障 和房产管理局 3、房屋征收(拆迁)实施单位:高邮市高邮镇人 民政府

二、征收 (拆迁)项目基本情况

1、项目名称:高邮市澄子湖公园周边城中村改 造项目。

2、征收(拆迁)目的:公园体系建设及城中村改 造。

3、征收(拆迁)范围:(详见澄子湖公园周边城 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)。

三、房屋补偿政策与标准

(一)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依据 房屋征收(拆迁)与补偿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 土地管理法》、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 条例》、住建部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、 《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》、 《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》、 《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 费用标准的通知》、《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 (拆迁)补偿行为的意见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文件规定 执行。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参照国 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。

(二)房屋补偿内容 房屋征收(拆迁)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 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澄子湖公园周边城中村改造 项目征收(拆迁)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前期调查 及采样评估,其补偿内容为: (1)住宅房屋:被征收(拆迁)房屋市场评估价 值、装饰装修与附属物补偿、搬迁补助费、临时安置 补助费、水电等其他补助费。 (2)生产(办公、仓储)用房:被征收(拆迁)房屋 重置价值、土地补偿价值、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、 搬迁补助费、停产停业补助、水电等其他补助费。 (3)营业用房: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、装饰 装修及附属物补偿、搬迁补助费、停产停业补助、水 电等其他补助费。

(三)被征收(拆迁)房屋价值确定 被征收(拆迁)房屋的价值的补偿,由房地产价 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(协议拆迁通知)之日 的时点评估确定房屋的基准价格。营业用房是指土 地按商业用地出让,房产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用房 的;生产(办公、仓储)用房按其房屋结构确定重置价 格,土地补偿价格按照国土部门的规定,由房地产 价格评估机构评定。房屋的性质、用途以房产和土 地证载为准。

四、房屋征收(拆迁)实施时间 该工程房屋征收(拆迁)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 决定(协议拆迁通知)规定的时间,签约搬迁期限为 一个月。

五、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安置 (一)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安置方式 该工程住宅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安置实行货 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,被征收(拆迁)人可自 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。其中:

1、住宅房屋证载面积小于 32㎡以下的,且在本 市范围内另有其它住房的,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 置。

2、被征收(拆迁)人因房屋面积小、补偿费用 低,无能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,如符合住房保障条 件,可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

3、主房未列入征收(拆迁)范围,征收(拆迁)其 附属用房的,按被征收(拆迁)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 件给予相应补偿,实行货币安置;未能提供合法有 效证件的,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。

(二)货币补偿安置办法

1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:(被征收(拆迁)房屋市 场评估价格×合法建筑面积)+奖励(被征收(拆迁) 房屋市场评估价格×合法建筑面积×10%)+装饰 装修及附属物补偿 +搬迁补助费 +临时安置补助 费 +水电等其他补助费。

2、生产(办公、仓储)用房货币补偿金额为:(被 征收(拆迁)房屋重置价格×合法建筑面积)+土地 补偿价值 +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 +搬迁补助费 +停产停业补助 +水电等其他补助费。

3、营业用房货币补偿:(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 价格×合法建筑面积)+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 + 搬迁补助费 +停产停业补助 +水电等其他补助费。

(三)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

1、住宅产权调换补偿:被征收(拆迁)房屋市场 评估价值 +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 +搬迁补助费 +临时安置补助费 +水电等其他补助费。房屋产权 调换按被征收(拆迁)人房屋合法面积向上靠档不 超过 10㎡,选择购买相应套型的安置房,并按被征 收(拆迁)房屋补偿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 房款总额结算差价。 安置房选择后,剩余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户 型面积一半的(32㎡以下的)原则上不再提供安置房 安置。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(拆迁)房屋 合法面积的,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 (不含靠户型 10㎡),给予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, 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 助费。

2、安置房地点:该工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地点 拟定为丰泽鸿圆(期房)、福人居(现房)、健民花苑 (现房)、清水苑(现房)、学士园(现房)、沄溪书院 (期房)。

3、安置房户型:户型及楼栋号详见入户宣传资 料。

4、安置房价格:待定。该地块被征收(拆迁)人 享受 10㎡靠户型价格与合法安置面积价格相同,10 ㎡以外的面积价格待定。

5、安置房层次差:安置房分小高层住宅楼、高 层住宅楼和多层住宅楼,所有安置房除学士园外均 无楼层差价。

6、自行车库(车位)价格:安置楼盘有自行车车 库面积在 10㎡ (含 10㎡) 以内的价格均按 1100 元/㎡结算,超过 10㎡面积的部分价格(待定),安 置楼盘无自行车车库的,免费提供公共自行车停车 位和充电桩,车库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 面积为准。

7、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:安置房水表、电表安 装到位。钢质进户门、可视对讲设施、维修基金、太 阳能热水器、管道天然气、有线电视、宽带网、物业 管理费、装修垃圾清运费、装修保证金、公共水电费 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(拆迁)人自行承担。

8、安置房相关标准:房屋质量标准以开发单位 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 为依据,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 的面积为准。

9、过渡期限和过渡期补偿:本地块采取现房和 期房安置,安置房为现房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(拆 迁)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 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 补助费。安置房为期房的过渡期自被征收(拆迁)人 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实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,超 过期限的按我市文件规定执行。货币安置过渡期按 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。

10、安置房选房流程及办法:

(1)被征收(拆迁)人携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安 置协议、被征收(拆迁)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权证 等相关证件及水电结算凭证等办理交房手续,经验 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安置 房的顺序号。

(2)被征收(拆迁)人须按下列办法选取安置 房: ①安置房为一套的按选房顺序号在提供的安 置房源中任选。 ②安置房为两套及两套以上的按选房顺序号 必须选择一套多层的顶层或小高层四层以下(含四 层)或高层六层以下(含六层),剩余的套数任选。

(3)其它规定: ①如有同时签约交房且选取了同一楼幢室号 的,可由被征收(拆迁)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抓阄确 定; ②征收(拆迁)服务机构根据交房顺序通知被 征收(拆迁)人安置结算,办理相关手续。被征收(拆 迁)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的,其顺序号作自 动放弃处理。

六、征收(拆迁)补助费用

(一)搬家补助费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 1、搬家补助费: 住 宅:10元 /㎡×合法建筑面积(按往返两次 计算) 非住宅:商业用房 18元 /㎡×合法建筑面积 生产用房 25元 /㎡×合法建筑面积 办公、仓储及其它用房 16元 /㎡×合法建筑面 积 2、临时安置补助费: (1)实行货币补偿的:住宅 10元 /㎡×6个月× 合法建筑面积 (2)实行产权调换的:住宅 10元 /㎡×过渡期 (期房按实计算,现房按 6个月计算)×合法建筑面 积。

(二)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 1、商业用房:房屋合法建筑面积×100元/㎡ 2、生产用房:房屋合法建筑面积×80元/㎡ 3、办公、仓储及其他用房:房屋合法建筑面 积×60元/㎡, 征收(拆迁)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。

(三)水电等设施补助费用标准: 1、拆移电话补助费 308元 /部; 2、有线电视移装费 400元 /户; 3、宽带网络移装费 208元 /户; 4、拆除空调补助费 300元 /台; 5、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 800元 /台; 6、燃气、电热水器补助费:200元 /套; 7、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 3200元 /户; 8、电补 550元 /户 (住宅安装三相电按 2000 元 /户); 9、水补:楼房 500元 /户,平房 300元 /户。

七、房屋(土地)用途、面积的确认及计户规则 (一)房屋(土地)性质、用途、面积的确认

1、被征收(拆迁)房屋的的性质、用途和面积以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、用途 和面积为准。土地的用途、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 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、类型和面 积为准。

2、房屋征收(拆迁)调查中,对未经登记的建 筑,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城建(规划)、国土、城管、交 通、水利、财政、政府法制、监察等部门和征收(拆 迁)项目实施主体作出认定。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 给予补偿安置,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,给予 适当补偿;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 时建筑,不予补偿。

3、被征收(拆迁)房屋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 置面积: (1)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,批 准建设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一致的,以房屋所有权 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。 (2)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主房 合法建筑面积小于 230㎡,但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 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 230㎡(不含后期在主房上 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)的,按 230㎡确认为可补偿 安置面积,超过 230㎡的部分,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 合成新给予补偿。 (3)在农村集体土地上(符合享受一户一宅政 策),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 证或无建房批准文件,其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 量面积小于 230㎡(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 违法建筑)的,以实际丈量面积确认为可补偿安置 面积;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 230㎡(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) 的,按 230㎡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,超过 230㎡ 的部分,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 偿。 (4)无建房批准文件或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的 一楼以下的车库层(技术层、地下层)、二楼以上的 阁楼层、第三层及其以上房屋,一律不计入补偿安 置面积,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。

4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享受一户一宅的被拆迁 人确因生活生产需要,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形成的 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用房,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 房批准文件的按实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,按非成 套房屋价格给予补偿;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 文件的按 25㎡/户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,超 过 25㎡/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不予补偿,但附属 用房小于 25㎡/户的按实确认可补偿安置面积,经 确认的可补偿安置的附属用房按非成套房屋价格 给予补偿。

5、征收国有土地上独门院落的房屋,其主房以 外且在土地使用范围的附属用房,按持有的房屋所 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确认为补偿安 置面积,按非成套房屋评估;被征收附属用房无房 屋所有权证或合法建房手续,但系被征收人确因生 活需要在土地使用范围内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 用房,小于 10㎡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,大于 或等于 10㎡的按 10㎡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,按非 成套房屋评估,超过 10㎡/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 不予补偿。

6、房屋征收(拆迁)范围确定后,不得在房屋征 收(拆迁)范围内实施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和改变 房屋用途、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 费用的行为,违反规定实施的,不予补偿安置。 (二)房屋征收计户规则 1、凡在房屋征收(拆迁)范围内的被征收(拆 迁)人有多处房屋且为同一产权人的,合并为一户 计算。拆迁期间被征收(拆迁)人不得分户。有子女 的老年人,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。 夫妻离异而房产未分割的,按一户补偿安置,拆迁 补偿后由其自行分割。 2、被征收(拆迁)人购买他人房屋,未办理过户 登记手续的,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 手续以及相关资料,如买卖契约、收款凭证等,经住 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(村委会)确认后方可进行补 偿安置。

八、房屋征收(拆迁)奖励措施 凡该工程范围内的被征收(拆迁)人按签约交 房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 120元 /㎡、80元 /㎡、40 元 /㎡相应的奖励,不享受任何奖励,具体奖励 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。

九、房屋征收(拆迁)优惠政策 被征收(拆迁)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 置后在城区购买商品房(含二手房),凭房屋征收(拆 迁)补偿安置协议、购房凭证,免征与房屋征收(拆 迁)补偿款相等金额所缴纳的契税,由被征收(拆 迁)人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(市蝶园路 52号,原 法院办公楼二楼,联系电话:84633834)开具证明 后,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地税局窗口办理契税减免手 续。

十、订立征收(拆迁)补偿协议 房屋征收(拆迁)部门与被征收(拆迁)人就补 偿方式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 的地点和面积、搬迁费、临时过渡费、停产停业损 失、搬迁期限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,双方订 立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协议。 房屋征收(拆迁)补偿协议订立后,一方当事人 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 依法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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